宜丰县博物馆下乡补助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下乡补助管理,根据《宜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〈宜丰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宜财行〔2024〕1号),结合我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下乡补助是指宜丰县博物馆干部职工(不含临时聘用人员)到宜丰县内乡镇(场)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伙食、交通费补助费。
第三条 下乡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,下乡人员下乡前必须在“赣政通”申请,填写有关信息,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生成“电子公函”。报销下乡伙食补助及交通费时,凭“电子公函”系统内(连接了政务网的电脑才可打开)打印的出差审批单提供给财务人员审核,财务人员复核后方可报销。
第四条 下乡伙食补助标准:早餐10元、中晚餐各20元。按照审批后的实际下乡日历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,补助标准:每人每天50元。
第五条 下乡交通费补助标准:往返一次不超过18元。如安排公车下乡,不报销下乡交通费。
第六条 “电子公函”生成方式。打开赣政通——点击初始页下方“工作台”——点击协同办公栏目的“公务接待”——点击右下角——新增出差申请——填写出差人员、同行人员、出差地点、开始及结束时间、出差类型、出差事由、是否派车、公务接待。
第七条 审批方式。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乡,应转至局主要领导审批;其他干部职工下乡,应转所属股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八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下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,分管领导、股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、财务人员要对下乡审批、下乡规模、下乡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,确保合法合规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,不得在下乡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,不得接受礼品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下乡补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宜丰县博物馆
2024年6月4日
联系电话:0795-2765081
参观地址: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东大道竹文化园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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