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丰县博物馆下乡补助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下乡补助管理,根据《关于印发<宜丰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宜财行〔2016〕1号),结合我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下乡补助是指宜丰县博物馆干部职工(不含临时聘用人员)到宜丰县内乡镇(场)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伙食、交通费补助费。
第三条 严格执行下乡补助审批制度,下乡必须按规定填报下乡审批表(详见附件,主要包括下乡事由、人员、地点及时间安排、工作内容、领导审批、派车情况等内容),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。应根据实际从严控制下乡人数和天数,严禁无实质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下乡活动,控制下乡补助支出规模。
第四条 下乡伙食补助标准:早餐10元、中晚餐各20元。按照下乡审批表的批准时间,按实际用餐情况报销当日伙食补助。
第五条 下乡交通费补助标准:往返一次不超过18元。如安排公车下乡,不报销下乡交通费。
第六条工作下乡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下乡补助报销时应向财务人员提供下乡审批单等凭证。
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下乡费用开支,对未经批准下乡,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下乡费用不予报销。
第八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下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,分管领导、股室负责人、财务人员要对下乡审批、下乡规模、下乡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,确保合法合规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,不得在下乡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,不得接受礼品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以往有关下乡补助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
宜丰县博物馆
2023年3月17日
联系电话:0795-2765081
参观地址: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东大道竹文化园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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