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丰县博物馆办公用房管理制度
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,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,优化配置资源,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机关事务管理条例》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馆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:
(一)办公室用房,包括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办公室;
(二)公共服务用房,包括会议室、档案室、打印室、收发室、储藏室等;
(三)设备用房,包括通信机房等;
(四)附属用房,包括车库、卫生间、公共通道等。
第二条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:正科级18平方米/人,副科级12平方米/人,科级以下9平方米/人。
第三条 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,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,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办公室;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、资料室、设备室等办公用房的,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方可调配使用。
第四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;
(二)擅自开设门、窗;
(三)损坏房屋的设施、设备;
(四)擅自改建和装修;
(五)擅自外借、出租。
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门窗、供水管网、供电线网的管理和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实施。
第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维修(装修)需报经局党组会批准后,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,相关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解决。
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(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),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,应当坚持经济适用、量力而行的原则,严格控制装修标准,不得变相进行改建、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。
第八条 全馆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增强节约意识。
第九条 各股室要做好本股室、资料室、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,严禁电器长期通电、超负荷运转,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,要及时进行维修,消除各类安全隐患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(一)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维修(装修)办公用房的;
(二)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;
(三)未经批准租用、借用办公用房的;
(四)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;
(五)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,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;
(六)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情形的。
宜丰县博物馆
2023年4月12日
联系电话:0795-2765081
参观地址: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东大道竹文化园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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